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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己书写诉状可以吗?
来源:马培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9
浏览量:1315


当事人自己书写诉状可以吗?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来电咨询自己是否可以自己书写诉状的问题,因为问题具有普遍性,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整体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常见的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诉状是诉讼的基本要求,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是对维权方向的选择,是对自己诉求的宣告,也是对自己诉求理由的充分阐述,是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



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己书写诉状。



起诉状,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反映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的文书。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也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或者不识字的,可以请人代写。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诉状不是简单的格式填写,不是简单的事实陈述。一份优质有效的诉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诉状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求的宣告,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方向和诉讼请求,关系到诉讼的成败。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诉讼请求的明确。诉讼请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书写诉状所说的诉讼请求实际是广义上讲的诉讼请求。诉状实际上类似于打战之前规划确定的“作战计划”!



在笔者曾经办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亲眼目睹对方当事人因为搞错了诉讼请求,搞错了诉讼方向而败诉的情况。印象较深的是发生在大理州某县法院的一个宅基地侵权诉讼。当时,我方属于被告方,原告自认为自己是一名中学语文教师,没有聘请律师,自己书写诉状将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虽然他的诉状文采飞扬,妙语连珠,结果法院还是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对方诉讼请求和诉讼方向的错误,因为他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书写诉状中选择了禁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所以导致完全败诉。——就其诉讼而言,如果选择审查合同有效性,必然胜诉,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必然败诉。



可见,诉讼请求的选择直接关系诉讼官司的成败。有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不仅当事人自己无法把握诉讼请求的方向,甚至有的律师都会搞错方向,使原本应该胜诉的案件走向满盘皆输的境地。



(二)诉讼法律关系的把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



除了诉讼请求之外,诉讼法律关系的把握对于诉讼成败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的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缠绕不清,多个法律规定互相冲突,连专业的律师和法官都觉得复杂异常,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更是云山雾罩,一头雾水。



一般而言,法官是居中裁判的人,他只是听取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意见,作出评判。这就需要诉讼当事人不仅能够叙述案件事实,还要说明相关法律关系,陈述该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把这些信息全部阐述清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败诉肯定在所难免!



(三)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更是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法律界经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程度。当事人提出了诉讼主张,阐述了案件事实,选择了诉讼方向,陈述了据以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规定后,就是要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利用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对于收集固定证据工作,很多当事人凭借自己基本的生活常识,自己也有一些证据意识。但是,由于身份的限制,对于某些存在于国家机关的证据,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取的。



除了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利用证据进行诉讼,是诉讼最关键的工作。很多当事人自己收集了大量证据,全部交给法庭,没有任何顺序,没有任何逻辑,没有任何证明方向的论述。法庭只能简单记录证据名称,无法评判,最终结果就是:重要证据无法调取提交法庭,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一片混乱,证据形式和证明方向一片混乱,证据无法起到其实际作用,败诉肯定在所难免!



三、如果当事人自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字功底,对于简单的诉讼案件,可以自己书写诉状。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上大量的起诉状范文令人目不暇接,很多涉及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在网上下载诉状范文,进行修改后为我所用,如果当事人自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字功底,对于简单的诉讼案件,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笔者不建议自己书写诉状,甚至有条件的,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进行诉讼,理由上面已经讲得非常好清楚,不再赘述。



下面转载一篇法院的建议文章,供大家参考。



西湖法院建议当事人书写诉状时应把好法律性质关



作者:吴云 程琳 发布时间:2012-09-26 10:55:39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许多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片面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能打赢官司,至于起诉书如何书写无关紧要,随便应付一下就行。在这种心态下,当事人急于草率立案,而结果往往欲速不达,使有些本可以胜诉的案件因为法律性质选择不当,最后却导致败诉的结果。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存在大量法律竞合的案件。在出现该种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例如合同当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取证的方向及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明显不同的。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因为官司的胜败主要取决于证据。所以归根到底对法律性质的选择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故当事人对在发生法律竞合的民事案件作出选择时,务必慎重。特别是对一些没有直接损害结果却又存在违约行为的法律竞合案件。若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可能对其利益的保护不利。此外,即便是同一法律性质的案件,在涉嫌多个主体侵权的情况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由起诉,对自己在取证和完成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以及在时间、经济成本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例如电梯伤人的侵权案件,当事人若基于电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意味着当事人选择了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对原告而言,一方面确认是因产品质量原因致人损害还是由于管理人管理不当致人损害。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存在司法技术鉴定等程序。对当事人来说存在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问题。若鉴定结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当事人还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同样,在电梯伤人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物件致人损害为由,依照法律规定将电梯的管理者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则明显简单,省时省力。其诉请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起诉时对法律关系性质的把握极其重要。上述剖析解释了为什么当事人认为应该胜诉的案件却被法院判决败诉。若追溯到源头,在于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时过于简单、马虎、草率,根本不懂或者不愿去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片面认为只要立了案,法官会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孰不知法官主要是围绕当事人选择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审理。即便有的案件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接受后往往整个程序又回到起点重新开始。更多的案件则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性质选择把握不当,致使本可以胜诉的案件败诉,或者只获得部分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当事人,起诉时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谨慎书写起诉状,确定案由,避免走弯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



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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